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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宣導未經核可擅自買賣或使用笑氣者,屬嚴重違法行為。

發佈日期 : 2021-10-19 發佈者 : 張生教組長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15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39822號函辦理。

二、 笑氣學名為「一氧化二氮」或「氧化亞氮」,是一種無色有甜味的氣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0月30日列為「關注化學物質」。為強化法令宣導,教育部製作文宣海報1款,請結合各項活動運用,另可張貼適當場所供民眾了解訊息。

三、 如有相關活動宣導需求,請至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資源網」(文宣專區:http://erp.moe.gov.tw/Poster),下載電子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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