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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臺中市初賽實施計畫-修正

發佈者 : 章訓育組長
說明:

一、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藝教館)109年8月6日藝視字第1090002422號函暨本局109年6月19日中市教終字第1090052731號函(諒達)辦理。

二、 查「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臺中市初賽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業於109年6月19日函知各校,惟藝教館109年8月6日函文檢送之「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書法類決賽縣市現場書寫簡章範本」與實施計畫附件一「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臺中市初賽書法類現場簡章」規定有部分不同,爰修正實施計畫附件一「109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臺中市初賽書法類現場簡章」,修正及增訂部分說明如下:

(一) 修正第三點-參賽須知(五):

1、 「書寫時間為120分鐘(含黏貼報名表時間,90分鐘可離場)」。

2、 「承辦單位提供每名參賽者空白宣紙2張(廣興紙寮仿宋羅紋紙)」。

(二) 修正第三點-參賽須知(六):書寫字數部分:「高中以20~60字為主」。

(三) 修正第三點-參賽須知(七)、4:「書寫時除自行準備之墊布,禁止於比賽用紙下墊置其他物品,且墊布不得繪有米字格、九宮格、田字格等;國小中年級組得於紙下墊格子,惟格子內不得繪有米字格、九宮格、田字格等,並應予監場人員檢視。」。

(四) 增訂第四點-申訴規定:

1、 參賽者如有申訴事項,應於比賽當日於現場由參賽者本人填具申請表送交監場主任,逾時不予受理。

2、 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有關比賽場地、時間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3、 申訴事項由承辦單位組成爭議處理小組處理之,並書面回復申訴人。

(五) 修正附則規定為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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