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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主旨: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

有關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依函釋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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