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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10.11點修正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10點、第11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309A號令修正發布,有關修正規定如下,請查照。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聘任之公立幼兒園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準用本規定。

十一、本部於每年教師節辦理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表揚全國服務屆滿四十年之資深優良教師,並予頒獎。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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