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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公立學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各項補休假期限等規範修正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下稱本市各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各項補休假期限以及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均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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