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公教人員購置住宅、國軍官兵購置住宅及勞工住宅等貸款利率調整
發佈日期 :
2023-04-10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有關「國宅貸款、89年度(含)以前辦理之中央公教人員 購置住宅貸款、94年度(含)以前辦理之國軍官兵購置住 宅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自112年3月29日起利率調整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住宅貸款辦法」第4條規定,國宅貸款基金提供 部分及銀行融資部分之利率,係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以下稱基 準利率)加0.042%及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該基準利率 111年3月23日調升0.25%,政府為減輕民眾利息負擔,本部 營建署於111年4月14日以營署財字第1111071708號函示, 調整借款人負擔利率僅調升0.125%,並追溯自111年3月23 日起適用,期間至下次調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日為止, 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均比照辦 理。前揭減碼措施,為減輕民眾貸款利息負擔,持續補貼 至113年底。
二、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自112年3月29 日起由年息1.47%調整為年息1.595%,旨揭貸款利率調整如 下: (一)國宅貸款利率:基金提供部分1.512%、銀行融資部分 2.345%。 (二)公教貸款、國軍官兵貸款及勞工住宅貸款利率,比照國 宅貸款基金提供部分:1.512%。 三、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未貼補差額利息部分之利率 由2.245%調整為2.37%(即1.595%-0.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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