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訂定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轉知關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下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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