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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市府法制局接獲因業者於校門口向家長及學生進行商品推銷,衍生消費糾紛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0-12-30 發佈者 : 張生教組長
一、依據市府109年12月22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090313925號函辦理。
二、按消保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同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二、 三、如有其他消費疑義,可用市話或手機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付費電話),由發話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人員為民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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