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908880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