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規定
發佈日期 :
2021-06-07
發佈者 :
陳體育組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訓練注意事項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國民小學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三、訓練時數、公假日數及球員休養期:
(一)運動代表隊學生每日訓練時數得依運動種類、訓練強度、內容及週期等,由各校自行訂定合理時數,國民小學每日訓練時數,至多以三小時為限,避免過度訓練及運動傷害。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
(三)培訓及出賽,應請公假;其請公假日數併同其他假別總日數,不得逾每學年上課日數三分之一。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每學期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為休養期,休養期間不訓練、不比賽,以利選手充分休息,並兼顧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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