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發佈者 : 林人事主任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1149060037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